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3963号罪犯庞作云,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西充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作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庞作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3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庞作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作云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至11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1月至8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3月获得嘉奖)。2014年12月12日在伙房车间抽烟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庞作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庞作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