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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1561号

周志厚诉苟宏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志厚,苟宏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561号原告周志厚,男,193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办事处观高村第六组。委托代理人张谪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宏民,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办事处义和村苟家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地址:阎良区文化西路。负责人林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郑家村五组。委托代理人尤向,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断垣村子朱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厚与被告苟宏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厚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5元,由原告周志厚负担。

审 判 长  毛 龙

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

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