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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终368号

(1)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西山街办七里界村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曾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江,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435号和丰创意广场创庭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祝佳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多媒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鄂广信息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华、汪长江,被上诉人成功多媒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鄂广信息网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成功多媒体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成功多媒体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2.一审法院未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应的证据等材料送达至鄂广信息网络公司,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二、成功多媒体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授权期限,非本案的适格原告。

三、成功多媒体公司一审中提交的(2014)鄂洪兴内证字第370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702号公证书)存在异地受理公证申请、异地办理公证、给无利害关系的人办理公证和超越法定期限出具公证书等诸多违法之处,一审法院未作审查径行认定不当。

四、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40000元过高。成功多媒体公司辩称:

一、一审判决程序合法。1.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鄂广信息网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上诉理由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2.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

二、涉案作品的权利文件齐全,授权链条完整。

三、本案公证程序合法。

四、原判确定的判赔数额适当。请求驳回鄂广信息网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成功多媒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鄂州有线网”(网址:http://www.ezyxw.com/)及该网站下设的“鄂州宽频”影视网(网址:http://100.100.100.100/)上停止提供提供43集电视剧《铁梨花》的点播服务,并在该网站刊登版权声明、消除影响;2.判令鄂广信息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共计53000元。一审庭审时,成功多媒体公司明确表示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鄂广信息网络公司一审未作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电视剧《铁梨花》由贵州电视台制作,西安天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公司)为合作机构。根据该剧片尾的署名情况,著作权归属天晟公司和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贵州电视台和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认可该剧所有版权(包括电视版权、音像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天晟公司独家永久享有,该剧的有关版权交易转让、打击盗版侵权等问题由天晟公司全权负责。2010年1月1日,天晟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载明:天晟公司将电视连续剧《铁梨花》[许可证号:(黔)剧审字[2010]第003号]的下列权利授予成功多媒体公司使用(包括排除著作权人及授权方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节目),且授予的权利均包含转授权,授权情况如下:1.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包括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限电视网、数字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在内的有线、无线网络传播音视频节目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包括IPTV、VOD、NVOD增值业务,接收终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显示设备或者数字设备,终端消费方式包括:直播、点播、轮播、下载;2.在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放映权;3.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被许可方可以以自己名义追究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4.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据百度百科记载,电视剧《铁梨花》首播时间:2010年4月16日,并于2010年11月1日登陆北京、东方、天津和四川卫视播出,曾获“大戏看北京”影视剧年会BTV金奖,第17届上海电视节观众票选点击率最高电视剧。2014年6月12日,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邓欢一同来到位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永利花园”小区旁的“新湖景酒店”房号为“8078”的客房,在该客房内,公证员开启该处自备的笔记本电脑进入桌面状态,对电脑系统的清洁性进行了检查后插入网线,检查并确认电脑已经连接到互联网后,交予邓欢进行如下保全操作:启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查询网络IP配置;打开IE浏览器,百度搜索北京时间,在网址栏输入www.miitbeian.gov.cn后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域名为“ezyxw.com”的网站备案信息,结果显示该域名对应为“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开办的“鄂广有线网”;点击查询结果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对应的网址“www.ezyxw.com”进入“鄂州有线网”首页(http://www.ezyxw.com/),点击该首页左上端“公司简介”栏目,显示“鄂广信息网络公司简介”文字介绍页面,点击简介栏目下的“广电动态”小项,显示该公司开通宽带淘宝网店等资讯,点击显示网店信息;返回“鄂州有线网”首页(http://www.ezyxw.com/)点击上端“淘宝营业厅”栏目,显示商品“鄂州数字电视收视费”、“鄂广宽带”的淘宝展示页(http://ezyxw.taobao.com/),其中介绍有“欢迎登录广电宽带10M极速视频网站http://100.100.100.100,尽享万部精彩影片”;返回“鄂州有线网”首页(http://www.ezyxw.com/)查看上端“极速影院”栏目的分类再点击该栏目,进入“鄂州宽频”影视网(http://100.100.100.100/x12),其展示有“更新榜”、“热门点播”、“电影排行榜”、“最新电影”、“热播电影”、“电视剧排行榜”、“热播电视剧”、“最新电视剧”、“影视剧分类”等板块以及剧照、搜索框等;返回“鄂州宽频”影视网首页,搜索并点播电视剧《铁梨花》,随机播放显示涉案电视剧的视频内容。2014年10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作出第370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截图6-10(鄂州有线网页面)显示:1.营业网点:广电营业厅(鄂州市滨湖西路157#广电大楼)、明堂营业厅、雨台山营业厅,2.客服电话:0711-591×××5、335×××5鄂广淘宝网上营业厅,在线客服:鄂广有线网,3.官方唯一认准店铺http://ezyxw.taobao.com。截图29-32(淘宝营业厅页面)显示:中间显著位置图片左方写有广电宽带带您畅游极速互联网,并标有鄂州有线网的图标、网址和“鄂广有线网”字样,底部有“欢迎登录广电宽带10M极速视频网站http://100.100.100.100,尽享万部精彩影片”。截图37-41(鄂州宽频页面)左上方和左下方显示有“鄂州有线网”的网站图标、网址和电话号码和“鄂广有线宽带网”等字样,并标有电话335×××5、591×××5。截图147-159(鄂州宽频页面)显示有电视剧《铁梨花》的介绍(更新时间为2013年4月9日)、剧集链接、播放页面。鄂州有线数字电视付费节目价格表的底部标有:欢迎参加“订购数字电视付费节目,免费赠送广电宽带”活动,登录“鄂州有线网”http://www.ezyxw.com/点击网上营业厅即可进入鄂广公司淘宝网上营业厅,有线电视无限服务……客服热线:335×××5591×××5。鄂广信息网络公司于2007年9月5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经营;数字电视及网络增值业务的开发经营;信息发布及咨询服务;与网络相关技术、服务、产品开发及设备产品的销售;销售:家电产品、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一审法院认为,成功多媒体公司经授权获得电视剧《铁梨花》在国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制止侵权的权利。鄂广信息网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鄂州有线网”极速影院频道链接的“鄂州宽频”影视网上,向公众提供电视剧《铁梨花》的点播服务,侵犯了成功多媒体公司对涉案剧集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由于成功多媒体公司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根据成功多媒体公司选择适用法定赔偿。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该院综合考量涉案电视剧的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鄂广信息网络公司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成功多媒体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等情况,尤其考虑到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鄂广信息网络公司的经营规模、成功多媒体公司授权期限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为40000元。鄂广信息网络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24日判决:

一、鄂广信息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功多媒体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二、驳回成功多媒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成功多媒体公司负担138元,鄂广信息网络公司负担987元。本院二审期间,鄂广信息网络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成功多媒体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鄂洪兴内证字第3699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6月10日,成功多媒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欢拨打鄂广信息网络公司的客服电话,询问涉案网站的情况,话务员称“鄂州宽频”影视网(网址:http://100.100.100.100/)上可以点播影视节目。拟印证成功多媒体公司一审提交的第3702号公证书的真实性。2.《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改革司法公证体制的通知》文件复印件,拟证明经武汉市司法公证体制改革,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属于市属公证处,面向全武汉市受理公证申请,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人在武汉市内,其一审提交的第3702号公证书不存在违法受理之情形。3.第3702号公证书的公证处档案《公证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拟证明成功多媒体公司授权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不存在公证处给无利害关系的人办理公证之情形。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功多媒体公司提交的证据1没有涉及涉案作品,与本案的讼争事实无关联,不予认定;证据2因缺少原件核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3与本案讼争事实相关,且真实性可以确认,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鄂广信息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以及成功多媒体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成功多媒体公司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

三、第3702号公证书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四、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关于争议焦点一关于成功多媒体公司在超出涉案授权书所载的授权期限后起诉是否享有本案诉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实体权利的享有与诉讼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相互联系的,不能机械割裂两者之间的关系。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是判断原告适格的标准。一般而言,“直接利害关系”包括对请求法院审理的法律关系拥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和诉讼担当两类情形。本案中成功多媒体公司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即成功多媒体公司有权独立行使经许可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可以禁止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行使该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成功多媒体公司获取实体权利的来源系授权书(许可合同),但从其行使的权利本质而言,该专有使用权对第三人具有排他性,具有类似绝对权的效力,而非单纯的债权。成功多媒体公司所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排他性使其获得了对抗其他第三人的基础,故其应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的标准。其次,就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目的而言,专有使用权是著作权被许可部分财产权利的让渡,一般而言著作权人对其许可给他人专有使用部分权利的经济利益已经通过许可合同得以实现,其并不具有起诉侵权人的天然动因。由于在授权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只有专有使用权人独自行使该项著作权,在遇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直接指向专有使用权人。因此,从实现专有使用权的目的和保障专有使用权人的利益角度而言,针对发生在授权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必要赋予成功多媒体公司诉权以直接对抗鄂广信息网络公司,且本案中亦无证据显示成功多媒体公司的起诉存在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可能性。再次,从涉案授权书的条文来看,虽然在最后约定了授权期限,但该授权期限是否包括诉权并不明确,不能视为成功多媒体公司明确放弃其在授权期限外的诉权,故不能以此排除成功多媒体公司对本案享有的诉权。最后,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专有使用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专有使用权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保全证据的申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亦可参照适用上述规定。综上,成功多媒体公司作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虽然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提起本案诉讼,但其针对的是在授权期限内的侵权行为且未超出诉讼时效,在著作权人未对其起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享有本案的诉权。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关于原判决是否违法缺席判决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寄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邮寄地址与判决书的邮寄地址一致,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提起上诉说明该地址可以作为送达地址。从一审法院寄送上述诉讼材料的该份邮件的网上快递查询情况来看,显示该份邮件已签收,签收人为本人,因此可以认定一审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均已送达,一审判决不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情形。其次,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故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就公证书是否具备合法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对合法性要求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发现案件真相、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以及遏制侵权行为等价值目标进行权衡。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关于异地公证问题。规定公证地域管辖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稳定的公证秩序,减少恶性竞争。如果过于强调地域管辖可能会损及公证的便利性和公正性,且绝对禁止异地公证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异地公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不应据此否定第3702号公证书的证据资格。其次,关于未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公证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之所以规定对“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不予办理公证,主要针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公证事项,即对合同、继承、赠与、收养等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的情况。因为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他人的法律关系中既无权利,也无义务,自然不能成为合格的申请人。但是对于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由于不涉及申请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仅仅是由公证人员见证某一过程或证明复印件在形式上的真实性,故无需对利害关系作严格要求。且在本案中,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在申请公证时,亦提交了成功多媒体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应视为成功多媒体公司对申请行为的认可,可以认为该委托代理人与申请事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第3702号公证书具有证据资格。再次,关于公证处超越法定期限出具公证书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公证效率和公证真实。本案中,鄂广信息网络公司未举证证明第3702号公证书所载的事实因该公证书的超期出具而存在不真实之情形,故仍应认定涉案公证书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四由于成功多媒体公司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本案适用法定赔偿。鄂广信息网络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过高。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综合考量涉案电视剧的制作成本、知名度和鄂广信息网络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兼顾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成功多媒体公司的授权期限和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等情况,依法酌定赔偿金额为40000元合法有据。鄂广信息网络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鄂广信息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鄂广信息网络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

审判员  李 臻

代理

审判员  滕灵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晓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