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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797号

温海清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97号温海清,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新兴街毛三庄宿舍陈强,男,住所地南皮县××北环路交通家属小区温海清申请陈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196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196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金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