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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财保15号

杨某与王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财保15号申请人杨某,男,1969年4月4日出生,住彬县。被申请人王某,男,住彬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王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某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90元,由申请人杨某负担。

审判长  杨凯

审判员  刘磊

审判员  王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