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1585号
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超
委托代理人:郑恩海
被告:谢晓明
被告:胡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晓明、胡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3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鹏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