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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民初1585号

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谢晓明、胡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谢晓明,胡立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1585号

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超

委托代理人:郑恩海

被告:谢晓明

被告:胡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晓明、胡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3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鹏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