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94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四路90号。
负责人:赖小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万兴、柯王强,均系该行员工。
被告:吴木兰,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
被告:李尚鸿,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诉被告吴木兰、李尚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梁长风
审判员 康晓丽
审判员 李开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