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506号
原告:福建山外山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庚,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才,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福建山外山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山外山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福建山外山涂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小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