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54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新浦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路荣昌花园晨晖大厦A-C座4-5号店面。
负责人:林凯红,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雄,男,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昌,男,系该行职工。
被告:张永钦,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新浦路支行与被告张永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新浦路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新浦路支行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新浦路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新浦路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