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779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
被执行人:伊某,任某申请伊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4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4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