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1321刑申2号刘元华: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15)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认定仇红花轻伤的两份法医鉴定书相互矛盾,仇红花不构成轻伤,申诉人不是故意伤害而是过失损害,同时,经当地青树坪派出所调解,你赔偿了仇红花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谅解,仇红花放弃了追究你刑事责任的请求,法院仍判处你缓刑是错误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仇红花的伤害后果,娄底永正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8月11日进行了鉴定,仇红花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月9日的鉴定,认定仇红花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前后两份鉴定结果并不矛盾;你认为自己致伤仇红花是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伤害,经查你与仇红花发生口角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时,用脚踢对方左腿,伤害故意明显,并非你所认为的是过失所致;你与受害人达成了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只是对你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的情节,并非不能对你判处刑罚。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