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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民初1279号

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1279号原告葛某,务工。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  胡白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