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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796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彭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彭菁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79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李中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声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圭,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菁芳,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号*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8********。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彭菁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等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菁芳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等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桂萍

审 判 员  陶冲祥

人民陪审员  谢 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