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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718号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茅海卫、李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茅海卫,李响,连云港市广源石英制品厂,端建平,付学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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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桂平。被执行人茅海卫。被执行人李响。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广源石英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陈楼汉。被执行人端建平。被执行人付学云。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茅海卫、李响有房产已被他案在先查封,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