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8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告李剑、王超、兰溪市奥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剑、王超、兰溪市奥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借款本金817948.57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1979元、保全费4770、执行费105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84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陈建生
审 判 员 林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王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