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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第736号

李臣有与被执行人宋春龙、王莉莉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臣有,宋春龙,王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第736号

申请执行人:李臣有

委托代理人:祝宏全

被执行人:宋春龙、王莉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臣有与被执行人宋春龙、王莉莉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臣有于2016年8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臣有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