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第736号
申请执行人:李臣有
委托代理人:祝宏全
被执行人:宋春龙、王莉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臣有与被执行人宋春龙、王莉莉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臣有于2016年8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臣有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强 百度搜索“”
李臣有与被执行人宋春龙、王莉莉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第736号
申请执行人:李臣有
委托代理人:祝宏全
被执行人:宋春龙、王莉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臣有与被执行人宋春龙、王莉莉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臣有于2016年8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臣有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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