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985号
原告:胡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关注公众号“”
胡秀红,于立波抚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985号
原告:胡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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