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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985号

胡秀红,于立波抚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985号

原告:胡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