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财保465号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陈勇,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版)的规定,陈勇与贺婷婚后于2015年7月7日在新化县妇幼保健院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情形的违法生育。申请人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版)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081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14176元。2016年8月10日,申请人新化县人口���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并为保证以后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顺利执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勇的银行存款14176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勇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龚杰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