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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3024号

罗树阳申请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罗树阳,祁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302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树阳,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祁征,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罗树阳因与被申请人祁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6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树阳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改判(2015)一中民终字第068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第四项,判令祁征赔偿罗树阳经济损失516000元及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按照每天1200元标准进行计算)。理由为:(一)二审法院应采信罗树阳提交的北京岭北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出具的证据及内容真实有效、客观公正,应予采信。(二)二审法院认定财产损失数额三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罗树阳的合法权益。(三)二审法院应支持罗树阳主张的后续经济损失。罗树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树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二审法院根据利益丧失时间、车辆本身价值、营运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酌情认定祁征赔偿罗树阳的财产损失数额为三万元,并无不当。罗树阳申请再审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对于其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罗树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胡昌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劲功

书记员 刘寒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