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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53号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坡、董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坡,董俊梅,公凡,董军明,卢师英,王晓瑜,张满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53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周恒新。被告齐坡,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董俊梅,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凡,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军明,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师英,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晓瑜,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满堂,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坡、董俊梅、公凡、董军明、卢师英、王晓瑜、张满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3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王惠敏代

审 判员  司少华

人民陪审员  杜荣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