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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442号之一

马新佐赌博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新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442号之一被执行人马新佐,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回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2015年6月17日因犯赌博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新佐赌博罪一案的(2015)市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