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荣霞,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胡阳。申请执行人荣霞与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内容:1、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荣霞拖欠工资34000元;2、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荣霞提成费用20477元;3、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荣霞2015年6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费4836元;4、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789元;5、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9313元为基数,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荣霞支付延迟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10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湖北玖加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93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荣霞支付延迟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向建军执行员 章富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