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字第2006号
申请人:沧县东方铸造厂,住所地沧县张官屯乡穆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赵凤明,经理。
被
申请人: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五金机电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苏从毅,经理。申请人沧县东方铸造厂诉被申请人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县东方铸造厂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县东方铸造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云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