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597-2号
原告:淮南市武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钱淮村李更楼栋组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66705c(1-1)。
法定代表人:闪武章,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李咀孜,组织机构代码15023157-6。
法定代表人:刘文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志清,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媛,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淮南市武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伟、
代理
审判员余振洋、
人民陪审员尹兵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案件受理后,原告淮南市武欲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淮南市武欲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武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34元,减半收取13517元,由被告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时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伟
代理
审判员 余振洋
人民陪审员 尹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仁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要)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