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9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8日3时许,被告人田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183号粤康阁楼下,无故对看门的保安陈某及途经路人进行打骂。后公安人员到场处理时,被告人田某将公安人员邝某推倒,导致其头部撞在小汽车尾部,将辅警何某抓伤(经鉴定,两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田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田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晓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