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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692号

阳彦平与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大道176号,组织机构代码05778967-1。

法定代表人:张思源,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彦平,男,1980年7月27日,汉族。

上诉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民初3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未陈述理由但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当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因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