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负责人钱曦,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世杰,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王伟、被告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0元(含保全费50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邓玉皎
审 判 员 董国辉
代理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