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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115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伟、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伟,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负责人钱曦,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世杰,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王伟、被告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0元(含保全费50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邓玉皎

审 判 员  董国辉

代理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