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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1640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64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斌,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系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柳江办事处经理,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刘钦,男,1965年11月13日生,现住广西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汉青

人民陪审员  兰金枝周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洁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