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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889号

丁香君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香君,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丁香君。被执行人刘建国。申请执行人丁香君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802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香君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于2016年8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丁香君与被执行人刘建国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刘建国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丁香君可依法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献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天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