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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462号之一

徐祚章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祚章,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462号之一

原告:徐祚章,男,194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汪秀峰,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贤惜,主任。

被告: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娄雪松,主任。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丁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徐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益飞,一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爱国,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祚章诉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祚章撤回对被告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曹拥军

代理

审判员  赵艳华

人民陪审员  龙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