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补22号
申请执行人:闫瑞鹏,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李健,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瑞鹏与被执行人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李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的查封,账号00000436470121595CNY0。二,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07)灵民一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陈军执行员 徐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