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81执846号
申请人:胡永财。
被执行人:张伟。申请人胡永财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081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胡永财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伟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081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绍强
审判员 何永高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