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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584号之一

原告申祖义与被告张吉祥、马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祖义,张吉祥,马成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584号之一原告申祖义。被告张吉祥。被告马成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祖义与被告张吉祥、马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祖义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吉祥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东村安置小区1幢东3排2号房屋予以保全。原告已通过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吉祥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东村安置小区1幢东3排2号房屋(产权证号:0029**),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

二、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 强

审 判 员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