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584号之一原告申祖义。被告张吉祥。被告马成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祖义与被告张吉祥、马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祖义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吉祥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东村安置小区1幢东3排2号房屋予以保全。原告已通过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告张吉祥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东村安置小区1幢东3排2号房屋(产权证号:0029**),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
二、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 强
审 判 员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