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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财保23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亿发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鼎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亿发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鼎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财保233号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亿发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竹镇寒坡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1019220C。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鼎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新四村七社。法定代表人曾庆勇。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亿发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鼎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鼎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6,477,32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蒋智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