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7102执40号

贾项斌与刘金荣、刘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项斌,刘金荣,刘贵平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贾项斌,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水地湾。被执行人刘金荣,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贵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系被执行人刘金荣丈夫。本院在执行贾项斌与刘金荣、刘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贾项斌,被执行人刘金荣、刘贵平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项斌与被执行人刘金荣、刘贵平自愿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金荣、刘贵平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贾项斌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宝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