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5281281-X。法定代表人金炎坤。被执行人罗文圣,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衢州市。被执行人廖莲妹,女,1976年9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常山县。被执行人陈红昕,男,1966年8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常山县。被执行人王咏花,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常山县。被执行人陈和雨,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衢州市常山县。被执行人李群,女,1970年6月8日出生,住衢州市常山县。被执行人陈贺英,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衢州市常山县。被执行人宋运娣,女,1966年7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常山县。被执行人常山博特丝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771809-6。法定代表人罗文圣。被执行人常山县银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天马镇天马路115号第八层,组织机构代码:58503836-1。法定代表人陈和雨。被执行人银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7524-X。法定代表人陈和雨。被执行人常山县合美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956382-9。法定代表人陈红昕。被执行人常山县民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414600-2。法定代表人黄慧忠。被执行人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844836-9。法定代表人陈贺英。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文圣、廖莲妹、陈红昕、王咏花、陈和雨、李群、陈贺英、宋运娣、常山县银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田有限公司、常山县民康纺织有限公司、常山博特丝化纤有限公司、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常山县合美线业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69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6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