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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236号

付峰华与朱孔生、黎德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峰华,朱孔生,黎德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付峰华,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被告朱孔生,男,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黎德跃,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付峰华诉被告朱孔生、黎德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峰华经再三考虑,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峰华承担。

审 判 长  王齐方

人民陪审员  XX芳

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