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付峰华,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被告朱孔生,男,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黎德跃,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付峰华诉被告朱孔生、黎德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峰华经再三考虑,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峰华承担。
审 判 长 王齐方
人民陪审员 XX芳
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