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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民终301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熊树华、原审被告冯发伟、原审第三人华坪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公司,熊树华,冯发伟,华坪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民终30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学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云,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树华。原审被告冯发伟。原审第三人华坪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万杰。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熊树华、原审被告冯发伟、原审第三人华坪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胜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能查明被上诉人熊树华的具体停运损失,原判认定被上诉人每天300元的停运损失,无证据佐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胜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雪飞

审判员  高精红

审判员  普丽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