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13刑初95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凤,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凤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湘东镇黄堂村关帝庙钱财事实1、2015年3月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凤利用“马钉“撬开黄堂村关帝庙内功德箱上的锁,盗得现金200余元。2、2015年5月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凤利用“马钉“撬开黄堂村关帝庙内功德箱上的锁,盗得现金100余元。3、2015年7月一天中午13时许,被告人王凤利用“马钉“撬开黄堂村关帝庙内功德箱上的锁,盗得现金60余元。4、2015年8月一天中午13时许,被告人王凤骑摩托车至黄堂村关帝庙准备行窃时,当其拿“马钉”撬功德箱锁时,被寺庙工作人员赖某发现,王凤随即离开。5、2015年10月一天,被告人王凤骑摩托车至黄堂村关帝庙准备行窃,当其拿“马钉”撬功德箱锁时,被寺庙工作人员赖某发现,王凤随即离开。
二、盗窃湘东镇大江边村张公庙钱财事实1、2015年3月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凤到大江边张公庙内,用铁丝伸入功德箱的捐钱口钩钱,盗得现金50余元。2、2015年7月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凤到大江边张公庙内,用铁丝伸入功德箱的捐钱口钩钱,盗得现金100余元。
三、盗窃安源区华佗寺钱财事实1、2016年1月一天14时许,被告人王凤到华佗寺内,用铁丝伸入功德箱的捐钱口钩钱,盗得现金30余元。2、2016年2月一天14时许,被告人王凤到华佗寺内,用铁丝伸入功德箱的捐钱口钩钱,盗得现金40余元。
四、盗窃湘东区排上镇大陆里关帝庙钱财事实2016年4月2日。被告人王凤到排上镇大陆里关帝庙准备行窃,当其用马钉撬功德箱锁时,被寺庙工作人员王某等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王凤共盗窃10次,既遂7次,未遂3次,既遂总价值人民币58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赖某、刘某、叶某、韩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及被告人王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第4、5次及第四起犯罪事实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钟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文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