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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206号

王书保申请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书保,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20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书保,男,1963年1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号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恕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震,男,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书保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书保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2014年5月14日之后双方成立无固定期租赁合同错误。盛景公司已收取半年3万元租金,其应对不存在合同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判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盛景公司断水断电,应赔偿王书保的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盛景公司提交意见称,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王书保不尊重合同条款,依然在违章建筑中从事不正当经营,应自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4月30日王书保与盛景公司1年期租赁合同到期后,王书保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新合同,其已另案主张损失赔偿。原审认定盛景公司收取3万元租金系顺延租赁合同时间并无不当。王书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书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莎莎

书 记 员 赵思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