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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行初38号

贾汉华与宜兴市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汉华,宜兴市民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2行初38号原告贾汉华。被告宜兴市民政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华兴路50号。法定代表人吴锡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元兴,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纯利,该局法规科科长。

原告贾汉华诉被告宜兴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汉华于2016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贾汉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汉华负担。

审 判 长  杭旭伟

代理

审判员  叶棋刚

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逢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