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2行初38号原告贾汉华。被告宜兴市民政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华兴路50号。法定代表人吴锡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元兴,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纯利,该局法规科科长。
原告贾汉华诉被告宜兴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汉华于2016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贾汉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汉华负担。
审 判 长 杭旭伟
代理
审判员 叶棋刚
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逢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