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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417号之一

龚桂英与姚雪明、徐华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桂英,姚雪明,徐华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桂英。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雪明。被执行人徐华妹。龚桂英与姚雪明、徐华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吴开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姚雪明、徐华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龚桂英104639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73元。2016年2月1日,权利人龚桂英以姚雪明、徐华妹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姚雪明、徐华妹支付10511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0511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均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提供之财产线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徐华妹之拆迁安置房,即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长远新村20幢1201室、21幢702室、27幢204室房屋。后申请执行人龚桂英与被执行人徐华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若徐华妹于2016年9月1日前向龚桂英支付63500元,则龚桂英不再向徐华妹主张本案判决项下其他债务。现徐华妹已按期足额向龚桂英支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认为徐华妹于本案中之义务已履行完毕,故其上述被查封之拆迁安置房应予解封。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姚雪明名下可供执行之财产,姚雪明现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雪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姚雪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关于姚雪明之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和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徐华妹之义务已履行完毕,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姚雪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姚雪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关于姚雪明之部分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关于姚雪明之部分债务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徐华妹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长远新村20幢1201室、21幢702室、27幢204室的拆迁安置房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关于姚雪明之部分债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姚雪明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时琼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嘉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