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0执449号

刘超申请执行张泽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超,张泽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刘超,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泽春,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刘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泽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张泽春尚欠申请执行人刘超本金人民币144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刘广建

代理

审判员  尚西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