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家支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地址中牟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地址中牟县。被执行人蒋某某,地址中牟县。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家支行与李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16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蒋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家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蒋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家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