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胜利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士标,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新区菊香苑。
法定代表人:吴克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针对涉案工程是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履行招投标程序,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施工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涉案工程是由盐城二建与案外人先后施工完成的,一审判决对涉案甲供材价款的认定不具有针对性,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建坡
审判员 丁国红
审判员 张 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