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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1391号

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胜利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士标,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新区菊香苑。

法定代表人:吴克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针对涉案工程是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履行招投标程序,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施工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涉案工程是由盐城二建与案外人先后施工完成的,一审判决对涉案甲供材价款的认定不具有针对性,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建坡

审判员  丁国红

审判员  张 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