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2民初317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负责人:李华雄,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政阳。
委托代理人:洪乾昌。
被告:黄少林。
被告:杨秀宏。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告黄少林、杨秀宏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向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伟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