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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民初317号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黄少林、杨秀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黄少林,杨秀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2民初317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负责人:李华雄,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政阳。

委托代理人:洪乾昌。

被告:黄少林。

被告:杨秀宏。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告黄少林、杨秀宏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向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伟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