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494号
原告: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育人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守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9479A(1/12)。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增平、蔡荟,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扬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郎守军
人民陪审员 朱桂芳
人民陪审员 付文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