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被执行人穆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穆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311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穆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等3717元。现被执行人穆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玉岭
审判员 郑学森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宝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