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负责人赖世峰,行长。被执行人姜丽丽。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与被告姜丽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7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姜丽丽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