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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848号

申请人宋世清与被申请人王旭、朱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世清,王旭,朱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848号

申请人:宋世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龙,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旭。

被

申请人:朱光华。

申请人宋世清与被申请人王旭、朱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世清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光华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在限额900000元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杨玺鹏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世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朱光华持有的某公司25%的股权在限额900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二、对担保人杨玺鹏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在限额900000元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 员代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