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848号
申请人:宋世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龙,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旭。
被
申请人:朱光华。
申请人宋世清与被申请人王旭、朱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世清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光华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在限额900000元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杨玺鹏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世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朱光华持有的某公司25%的股权在限额900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二、对担保人杨玺鹏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在限额900000元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 员代 锐